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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时,需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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