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不得由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能生效。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监事会秘书及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日常事务。监事会秘书由监事会主席提名、公司聘任,其待遇比照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员执行。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包括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