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常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在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