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决议进行签字确认。
与会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性记载。必要时,可以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决议既不进行签字确认,又不作出书面说明,也不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重要事项的会议记录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监事会会议决议在公开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将会议记录(复印件,监事会主席签发后)与监事会决议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工作人员保管。会议通知和会议决议等文件抄送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公司存续期限。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